[打印] [关闭] 发布时间:[2010-01-11 00:00]
附属设备
第13条压缩机的附属设备(如冷却器、气液分离器、缓冲器、干燥器、储气罐、滤清器、放空罐等)就位前,应按施工图核对管口方位、地脚螺栓孔和基础的位置是否相符,并检查各管路是否畅通。
第14条承受压力的附属设备应按技术文件规定的压力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规定时,强度试验压力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按额定压力进行。
倾定压力P(公斤力/厘米2) 试验压力PS(公斤/厘米2)
12 1.5PP+31.25P
第15条强度试验应以水为介质,设备在试验压力下维持5分钟,然后降压至额定压力,并用小锤沿焊缝两旁150毫米处轻轻敲击作全面检查,不得有渗漏或变形等现象。
第16条用空气或惰性气体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宜用下列方法检查:
一、用肥皂水涂在螺栓和铆、焊等接缝处,观察有无气泡;
二、气体在每小时(至少观察1小时)内的泄漏量或压力降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7条承受压力的附属设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可不作强度试验,仅作严密性试验;
一、在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具有合格证;
二、外表无损伤良迹;
三、在技术文件的规定期限内安装。
第18条淋水式冷却器的排管的不水平度和排管立面的不铅垂度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均不应超过1/1000;溢水槽溢水就均匀。
第19条卧式设备的不水平度和立式设备的不铅垂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均不应超过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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